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家戶廚餘禁止養豬

  • 發布單位:資源再利用科

行政院宣布自115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家戶廚餘養豬,針對廚餘養豬戶倘於未來1年內(115年12月31日前)繼續使用廚餘蒸煮餵養,僅得收受集中供膳剩食、過期食品及事業廚餘等(詳如列表),且畜牧場需設置溫度與影像監視系統(AIoT)並經聯合檢查通過後始得進行廚餘蒸煮養豬,另載運廚餘車輛應完成安裝GPS並申請審驗通過後即可清運。

中央公告可直接作爲飼料用途廢棄物正面列表

/001/Upload/191/relpic/19055/1600988/6ba205f5-ec04-4954-a591-7a5c923f04b8.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