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事前揭露);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事後公開)。請採購、交易或補助單位,於投標或補助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須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