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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資源再利用科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規定「廢鐵」如為事業(即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所產生者,即屬事業廢棄物,廢棄物代碼為R-1301,且屬公告再利用項目,依廢清法第39條規定,事業機構可交由合格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家戶或非事業機構所產出之廢鐵,則屬一般廢棄物之範疇,家戶或非事業機構可自行買賣或交由清潔隊資源回收車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