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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需填寫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含申請範圍圖、活動企劃書、活動現場照片等),於使用日前15日向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申請。